今天我提及的话题,即使是个例,也值得关注。我希望不要通过权力变异产生怪兽。如果我的话题触碰谁,请不要恼怒,阳光下的行为人自会淡定。恼怒,常常是心虚胆怯的表现,是自知不该为而乱作为的应急反应。何况我们是探讨问题,本意是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打造和谐社会。因为我深爱着我的国度!
一位知名律师有证据指称,他碰到过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居然要向监察委请示。如果这种传闻属实,须考量是法院不会正当履职,还是监察委有越权之嫌?
某律师在一篇网文中披露,他辩护一名官员被控受贿案二审,材料显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指控的部分事实应认定为未遂,另有部分事实指控错误,遂向办理该案的监委发函反映。监委不认为指控错误,回函表示:“我委同公诉机关意见一致”,要求法院依照本委调查结果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出判决。一审法院遂遵照指控意见判决,对之前该院发现的指控错误未做纠正。 一审判决形成后,该法院又向监委发《沟通意见函》,并附上一审判决书三份。《沟通意见函》表示:“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院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支持与信任!”“请贵单位收此函后多提宝贵意见,尽快回复,以便我院职务犯罪审判工作能力提升。”
某律师质疑:法院为什么要在判决前给监委请示汇报?既然认为指控错误,为什么不能直接依法判决,而是要给监委请示汇报?既然认为指控错误,为什么还要按监委的错误意见判决?为什么在判决后还要请监委“多提宝贵意见”?监委是法院的上级吗?另据网文反映,律师在承办涉恶犯罪案件辩护中,也见到过办案单位向监委汇报的情况,说明不仅职务犯罪向监委汇报,公安机关侦查的涉恶案件也向监委汇报,不仅法院向监委汇报,公安机关也向监委汇报。
依法办事,是公权部门的职责。每个部门职责不同,各具专业分工。监察委有监督各类国家机关规范使用权力的职责,没听说过有干预法院依法裁断案件的权力。如果监察委以“指导”的名义要求法院按自己的调查结果判决,那么法院的审理还有什么实际意义?独立裁判的原则在何处体现?如何保证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这个规定,那些汇报请示的法官不可能不懂。如果确实出现了法院向监察委汇报案件这种状况,或许是法院的曲意讨好之嫌,或许是个别地方的监察委有滥权之嫌,恐怕都属于不正常现象。
冤假错案,是社会安定的最大隐患,对司法公信力也有巨大的摧毁力。办案机关按法定职责各司其职,谁也不要受制于人,谁也不要操控谁,唯服从事实和真理,一旦发生错案才能真正把追责不纵不枉地落到实处。但愿错案流水线早日停机,但愿法官再不要说出“某部门烧菜,我们只负责端菜”这种低贱下流的话。
作者简介:
仓中青,江苏盐城人,自由撰稿人,百姓代言人。
编辑:吴勇胜
总编辑:陆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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