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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轻的抗诉和判决是对程序公正公然挑衅——简评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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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11:17:36 40540 0

morpheus 社区微信达人 发表于 2023-3-27 11:17:36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来自 中国江苏盐城

morpheus 社区微信达人 楼主

2023-3-27 11:17:36

疑罪从轻的抗诉和判决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挑衅

               ——简评辛龙再审案

         

         

近日最高检通报了一起抗诉再审案,引起一片热议。
支持者认为检察院作为再审抗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无可厚非;反对者却认为,权力应当克制,并禁止双重危险于私权利。
笔者一项秉承有多少证据说多少话,但最高检通报中明示的疑罪从轻字句还是强烈地刺激着神经,如鲠在喉!
丹宁曾说,权力一旦蛮横起来,任何暴力都甘拜下风!
近日另一个广东地区法院竟然破天荒地将一个智障者李四强以刘西文之名判决抢劫罪的惊天冤案,更是让人不寒而栗!我一向认为经济发达的广东司法代表着我国司法文明的前进方向,竟然还有如此冤案发生,真令人无语凝噎。
寥感欣慰的是,广东高院官微2023年2月22日晚消息,“申诉人李奎星就其弟李四强犯抢劫罪申诉一案,该院已受理,目前正在审查中。”
如此快速的纠错启动,让近乎窒息的空气透出一丝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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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归正传。还是一起来看一下最高检的通报吧。
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被害人父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以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416元。
宣判后,辛龙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将此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龙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2020年1月,申诉人张某向最高检申诉。
2020年11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将案件移送第二检察厅审查。第二检察厅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全面审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后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存在一定欠缺,辛龙拒不认罪,但原判认定辛龙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辛龙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成立,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但由于证据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余地,专家同时提出了补强证据的意见建议。根据承办人审查情况、参考专家意见,第二检察厅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承办人自行补充侦查,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一是赴案发地大连市与辽宁省和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认定问题,并赴该案原侦查机关与本案原侦查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二是复勘案发现场,重新取证。虽然该案案发于2015年3月,但案发现场、被害人张某艳生前住宅至今仍处于封存状态,承办人与该案原侦查人员一同进入案发现场进行复勘,提取现场遗留拖鞋等有关物证并委托鉴定,实地勘查了被害人的坠楼地点,模拟重走了辛龙供述的来去被害人家的路线。
三是对辛龙开展调查。承办人依法对辛龙进行询问调查,重点询问了其与被害人认识交往过程、案发当晚在被害人家的具体情况等,与以往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相比,在关键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补强了定案的证据。
四是围绕焦点问题案发现场嫌疑足迹是谁留下开展大量工作。因案发后无法找到留下现场足迹的鞋,原审期间未进行鉴定比对,无法确定嫌疑足迹是谁留下,这也是法院认为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判决无罪的重要理由之一。为此,承办人专门走访了最高检信息技术中心听取意见,并将本案足迹有关材料送中国刑警学院足迹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原侦查机关让辛龙穿上与嫌疑足迹类似的拖鞋,提取辛龙足迹,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组成专家组对嫌疑足迹进行会检,会检意见“倾向认定现场鞋印与样本鞋印(所采辛龙足迹)为同一人所留”。
在上述调查工作基础上,第二检察厅提出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进行抗诉的意见,后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认为原判错误应予纠正,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于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2日,最高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申诉案件纠正一般多为被告人申诉的有罪案件纠正为无罪,此案系被告人故意杀人被判无罪后,被害人家属长期申诉,后申诉至最高检,最高检通过向最高法院抗诉纠正错判,将无罪纠正为有罪,将逍遥法外数年的犯罪人绳之以法,还被害人以公道。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认真对待群众信访、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作风,彰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的朴素正义理念。此外,本案原审无罪判决后,被告人辛龙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33.5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被害人家属却未获得任何赔偿补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都要由自己承担,随着再审改判,此境况也将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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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报中“由于证据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余地内容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挑衅,且以最高司法机关的公正姿态呈现,不能不让人质疑。

无论何由,辛龙案都是程序正义之殇!
         
胡云腾大法官指出,疑罪的基本特征是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排除犯罪的证据也不足。古今中外,疑罪都是刑事司法实践的常见现象。回顾中外刑事法治历史,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一种制度和一段时期处理疑罪的观念和做法,反映着刑事诉讼的发展阶段及刑法文明进步水平,甚至能够折射其政治法律制度的性质与特点。从我国历史上看,对疑罪的处理大致出现过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赦、疑罪从赎到疑罪从无等不同的方式和漫长的发展过程。”

疑罪从无原则是经过多次司法试错后的理性价值选择,在不冤枉无辜者和放纵犯罪者之间宁愿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因为放纵犯罪类似于犯了一个错误,而冤枉无辜者,类似于犯下了两个错误。这个看上去功利性的实用主义奠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正当性根基,除此之外,人权保障与司法克制等价值也蕴含其中,例如前述的李四强案件,倘若稍微惯常疑罪从无的原则,又怎能令司法如此蒙羞。
         
不得不说,尽管疑罪从无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对证据不足案件,审查起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机关“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实践中的确存在情理与法理的冲突,问题的关键是该不该法理对情理让步,以及让步的空间如何把握。
         
此无疑是刑事司法的痛点之一。
正如最高检通报言,辛龙案无罪后获取高额国家赔偿,而被害人近亲属徒留悲伤。
这不得不提及我国刑事既判力的错误之处,其不当扼杀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民事诉讼获取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我国的无罪判决不仅对被追诉人罪与罚的澄清,也对其民事赔偿的撇清。
此点应当通过立法予以修改,毕竟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本该低于刑事诉讼,前者是优势证据证明,后者则要“排除合理怀疑”。
此案不仅让我想起辛普森案件的结果,刑事上的无罪,但民事上却承担数千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令辛普森后来穷困潦倒直至因经济拮据抢劫入狱。
         
也许,最高检针对辛龙案的抗诉源于从情理上倾向于特定案件(案发现场较为封闭与当事人关系较为私密)被害人近亲属利益,从公信力上贴上全面客观公正抗诉的标签(不仅抗诉无罪也抗诉有罪),或者其他因素,但程序正义在本案中沦丧,且以公正之名,就得不偿失了。
        
程序正义的让步潜在的影响并威胁到每一个人,诚如沈家本所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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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网络

编辑:吴勇胜

总编辑:陆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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